隐匿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李某兄弟被刑拘

发布时间:2008-11-10 点击数量:494
   11月7日,巴东县溪丘湾乡溪丘湾村农民李传彪、李传明因隐匿转移财产造成判决无法执行,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犯罪,双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这是巴东县人民法院今年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的首宗拒不执行判决案。

                     交通肇事酿悲剧 诉请法院求赔偿  

    2005年4月8日,李传彪长期雇请的驾驶员李刚驾驶鄂Q70806方园农用车因车不能启动,李传彪、李刚遂请司机陈长军帮忙用川路牌货车牵引,正值此时,受害人雷安林驾驶鄂E86848力帆两轮摩托车从此经过,由于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雷安林连人带车被牵引拉车的尼龙绳索绊倒,造成人受伤车被损的道路交通事故。4日21日,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陈长军、李刚负此事故主要事故,当事人雷安林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雷安林受伤后先后在巴东县溪丘湾乡卫生院、巴东县人民医院、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三级脑外伤术后双颞顶颅骨缺损,双颞叶血肿并挫伤,截止2005年5月29日,雷安林共花医疗费61687.25元、交通费2000元。

    受害人雷安林的家属宋发梅以委托代理人身份与雷安林之母卢先枝、子雷磊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李传彪所有的位于溪丘湾集镇209国道边住房一栋、陈长军所有的鄂Q71309方园车一辆、打石机械一台、空心砖制砖机一台进行了查封。同年8日8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雷安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66892.05元,由雷安林自理30%,即20067.60元,李传彪赔偿70%,即46824.45元,李刚、陈长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于同年8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查封的李传彪的房屋及陈长军的车辆、机械通过鉴定作价,进行变卖和对李传彪房屋第一层交付抵偿,执行中穷尽措施,费尽周折才将该案于2006年4月全部执行完毕。

                         后续治疗起纷争 转移财产避执行

    2005年4月,雷安林的亲属向法院起诉后,雷安林尚在继续治疗中,同年9月8日,受害人雷安林损伤经评定为一级伤残(成植物人),2005年5月30日至同年6日10日,受害人雷安林在巴东县溪丘湾乡卫生院住院治疗又花医疗费35090.30元,其代理人于2005年9月12日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传、李刚、陈长军赔偿各项损失359234.40元。经审理,法院于2006年4月25日作出判决:即雷安林后期治疗医疗费29341.70元,护理费41470元,残疾赔偿金57800元,合计128611.70元,由李传彪赔偿70%,即90028.19元,由李刚、陈长军负连带责任。雷安林之子雷磊、之母卢先枝生活费共计15635.45元,由李传彪赔偿70%,即10944.85元,共计赔偿100973.04元,由李刚、陈长军负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于2006年7月18日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中,执行法官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李传彪与妻子于2006年4月11日即法院对第二案作出判决前,就在溪丘湾乡政府办理了离婚(双方仍居住生活在一起),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经过公证,李传彪只分得债务,未分得财产,李传彪从此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陈长军自2005年9月就外出未归,地址不详,家中仅剩土木结构房屋三间,再无财产执行。被执行人李刚从2005年5月外出后至今未归,尚未成家,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上述原因,法院在执行中虽穷尽一切方法措施,案件仍"执行不能"。受害人雷安林之妻宋发梅数次到省、州、县上访,法院针对宋发梅家庭遭遇和困难,只有求助县民政部门和溪丘湾政府对其采取救济,法院每年从执行救助金中支付数千元给宋发梅解燃眉之急。

    后来,根据宋发梅提供的线索,执行法官再次进行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传彪长期与其兄李传明在宜昌市做生意,李传彪以给李传明打工的名义长期从事货运运输。李传彪为逃避执行,竟在法院2005年4月对其所有的鄂Q70806方园农用车一辆、打石机械一套进行查封后与李传明串通后签定车辆财产买卖协议,将协议签定时间提前到2004年11月6日,将车辆和财产所有权转移给李传明,造成执行中李传明向法院提出查封财产异议,使法院执行不能。严重的是2007年1月1日,被执行人李传彪从重庆市万州以55000元购回渝AF0089号厢式大货车一辆,并以其兄李传明上户,从事货运运输,就是不执行法院判决。据李传彪交待,从2005年出事后到现在已挣得收入15万余元。

                             兄弟订下同盟誓 逃避执行被刑拘

    2008年10月24日,案件出现重大转机。一大早,李传明从宜昌给主执法官打来电话,其弟李传彪回巴东来到主执法官家中拜会,并请从中帮忙。主执法官当即"同意"在办公室见面,办公室只有主执法官一人。被执行人李传彪按照其兄的安排如期而至,当李传彪踏入主执法官办公室后,事先准备的执行干警迅速将躲避多年的李传彪实施司法拘留,押进看守所后,在李传彪身上搜出现金10600元。李传彪贿赂法官成泡影,换来自投罗网进监狱。随后,主执法官配合公安干警在宜昌将长期帮助李传彪隐匿转移财产的李传明押回巴东,对其实施了刑事拘留。

    李氏兄弟双双被关押后,起初拒不交待,以为兄弟间的攻守同盟会逃脱法律的打击,在办案人员用法律政策和人性化的关怀感召下,终于各自交待了自己违法犯罪事实。

    因被执行人李传彪在其兄李传明的帮助下隐匿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李传明系共犯且情节严重。法院认为,二人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遂将该案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经公安机关侦查,李传彪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不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李传明帮助下隐匿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李传彪在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给他人身体上和经济上造成一定重大损失,情节严重。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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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