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种几厘闲散地 伤人被罚款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触法受拘留
向某与同组女村民陈某有一块承包土地相邻。两家的土地之间原有一条村级公路相隔,公路上方是向某的土地,公路下方是陈某的土地。由于有自然界线,长期以来两家各自耕种,也相安无事。后来,由于209国道改道时将两家土地之间的村级公路损毁,从而使两家的土地连成了一片,两家从此便为争夺村级公路原占用的那部分闲散土地闹得不可开交。向某在209国道竣工后,先下手为强,首先抢种了原村级公路以上(含原公路用地)至209国道的该部分闲散土地。陈某则认为向某的土地已被209国道征用,该土地既已与自己的土地相连,当然应归自己耕种,多次与向某发生争执。当地村委会为双方调解多次,均未奏效。
2007年11月5日,陈某从外地回家时,看见向某在双方争执的土地上种上了小麦,便将向某种植的小麦毁掉,又在该土地上种上豌豆。向某眼见自己亲手种植的小麦被毁,也不甘示弱,第二天即到陈某责任田内将陈某栽植的一批柑桔树苗拔掉。陈某当天以牙还牙,也赶到双方争执的土地内,将向某栽植的部分柑桔树苗拔掉。11月7日,陈某又在争执的土地上种豌豆,向某即从家中手持一把薅锄赶到田间,再次与陈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互殴,致使陈某身体多处受伤。陈某为治伤,花去医药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共1000多元。事发后,巴东县公安局对向某作出了罚款3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并就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为双方主持了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2008年1月9日,陈某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某赔偿其医药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和柑桔树苗等经济损失共计9885.32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向某为土地纠纷而与陈某互殴,将陈某身体致伤事实清楚,但陈某要求向某赔偿其柑桔树苗损失5600元未提供准确的数量和价值依据,证据不充足,遂判决由向某赔偿陈某医药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2005.68元,依法驳回了陈某要求向某赔偿柑桔树苗损失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向某未按判决主动履行有关义务。6月12日,陈某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受案后,立即给向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多次给向某做工作,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向某均置之不理。在多次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巴东县人民法院于11月4日决定对向某予以司法拘留。
编辑:谭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