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好心办错事 法院执行当日结案

发布时间:2010-07-01 点击数量:884

      巴东法院网讯  (通讯员  靳永辉)近日,巴东县野三关镇某村王某兄弟之间因其老母赡养发生争议,于是请求该村主任李某调解。调解中王某拒不听从李某的劝解,李某一时激动,操起木叉将王某致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巴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100元。

     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可是李某一直对判决结果及执行心有抵触。他固执地认为,身为村委会主任,他应当事人的请求调解民间纠纷,王某拒不接受调解方案,导致调解失败,使老人的养老问题搁置,村委会主任是代表社会教育王某,同时认为教育王某也不是为了其个人的利益,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承办法官找到李某,对他进行批评教育。执行法官指出:赡养老人的确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村主任上门调解的确是出于公心,可是仅有善良的愿望还不够,如果不讲方法,一味蛮干,甚至干违法的事,最后却得不到好的结果,往往事与愿违;而且行为人应自负其责。将自己伤人的赔偿责任解释为代表社会教育王某于法无据。执行法官又从侧面入手,会同村主任,再次到王某家,并共同调解了赡养案件。看到法官耐心细致地给王某讲解法律,李某自叹自己当初太莽撞,当即将执行款全部送交执行法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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