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易某某系乡邻关系。陈某某到易某某家中为其修理电动三轮车,修理完毕后,易某某留陈某某在家吃午饭,双方各喝一瓶啤酒。二人饭后闲聊时谈及锯易某某家的梨树,随后易某某拿了木梯架放在梨树上,陈某某遂提着易某某的油锯爬上梯子锯树,将梨树主干顶端锯断,梨枝断落引起树干摇晃,陈某某重心失衡,跌落在地受伤。陈某某受伤严重,完全性瘫痪,构成一级伤残。易某某垫付部分医疗费后未再支付,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陈某某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与易某某在锯梨树前有交流,易某某对陈某某提出锯梨树主干的意见没有反对,将自家木梯搬运至事发地,陈某某使用易某某提供的油锯锯梨树,无偿为易某某提供劳务,易某某并未明确阻止或拒绝陈某某锯梨树的帮工行为,双方构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陈某某手持油锯爬梯登高锯树属于具有高度危险的高空作业,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易某某交流如何锯树时,提议锯梨树主干,并在饮酒后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未佩戴安全绳和安全帽)的情况下高空作业,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所受伤害存在明显过错。易某某作为陈某某帮工行为的实际受益人,在明知陈某某爬梯登高锯树存在较高危险性的情况下,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存在过错。为维护邻里关系关系,尊重善良风俗,结合本案案情、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决易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陈某某自理60%的责任。
义务帮工行为对促进社会良好风尚的建立、优秀传统美德的弘扬及增进乡邻之间的感情具有促进作用。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和谐、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应当得到弘扬和提倡。我们在弘扬和践行互帮互助良好风尚的同时,帮工人务必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量力而行,被帮工人也应尽到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属双方不愿,法院判决帮工人、被帮工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既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双方的权益,也起到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