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暖阳照心间,租赁纠纷温情落幕

发布时间:2025-04-08 点击数量:75

房屋租赁纠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矛盾类型,尤其在餐饮行业,因经营风险较大,往往更容易引发租赁纠纷。近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野三关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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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外地业主徐某将位于野三关的房屋出租给本地居民陈某,因徐某不常住野三关,双方关于房屋出租合同内容均通过电话沟通,事后也并未补签书面租房合同。双方对房屋租金达成一致后,陈某便对租赁的房屋进行部分改造升级,并与谭某合伙经营餐厅。由于市场经济形势不佳及经营不善,该餐厅经营不满一年便关门歇业。餐厅关门后,徐某与陈某、谭某就租金支付、房屋腾退等问题进行协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徐某遂将谭某与陈某诉至野三关人民法庭,要求陈某与谭某支付拖欠租金,解除租赁合同,腾退房屋并将其恢复原状。

野三关法庭受理该案件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徐某指出陈某未经允许擅自改造房屋,且长期拖欠租金,理应承担违约责任;陈某与谭某则无奈表示,租房是为了经营使用,必然会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而且双方对是否能改造房屋也无明确合同约定。至于租金,他们确实没想到餐厅经营亏损严重,经常入不敷出,以致无力支付租金,而非故意拖欠。

承办法官认真查阅该案卷,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发现该案租房的基本事实清楚,争议焦点也非常明确,双方仅在租金履行及违约责任方面存在分歧,从而导致案情复杂、矛盾升级。为实质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再次通过线下面谈与双方进行耐心沟通,释法说理,一方面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着手,向徐某说明陈某与谭某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引导其适当让步,合理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向陈某与谭某释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义务,告知其人无信不立、诚信为王的为人处世原则,督促其尽快履行相应的支付租金的法律责任。经过法官及立案团队的不懈努力和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场清点屋内物品后腾退房屋;徐某放弃部分租金主张,陈某、谭某当庭支付房屋租金及水费,共计3000元;房屋现有装修予以保留,徐某不再要求恢复原状。

至此,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是野三关法庭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也为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和谐共处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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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关系涉及民生,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租金、租期、维修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发生争议,应积极沟通协商,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损失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第七百二十一条和第七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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