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为主导 诉外调解为补充 司法审判作保障

发布时间:2009-08-17 点击数量:410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拓展调解领域,完善调解制度,形成以诉讼调解为主导、诉外调解为补充、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

 2006年,武汉中院制定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八类案件应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调解结案,即有关部门领导和社会特别关注的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情绪对立,难以形成优势证据,直接下判可能导致无法执行,矛盾激化的案件;涉及多数群众切身利益,最终解决问题需要政府或社会其他方面协调的案件;集团诉讼或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原审裁判虽有错误但二审、再审改判仍难以消除矛盾隐患的案件;纠纷解决后双方当事人可能需要在一起生活或工作的案件;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纠纷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立法滞后的案件。

 实际工作中,全市法院坚持把调解贯穿于诉讼活动全过程,并向前、向后、向外延伸。从立案审查到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环节都抓住一切有利机会进行调解。立案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书面征求当事人庭前调解意见;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调解成功可能的案件,均分别采取“送达调”、“答辩调”。对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场并同意调解的案件,则进行“现场调”,同时在证据交换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

 为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武汉法院还积极探索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对接调解等新路子。在法院内部建立起院长、庭长、承办法官、接访人员、立案人员联动调解格局。在法院外部建立起党政部门、社区、乡村组织、人民陪审员、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亲朋好友等联动调解机制。武汉法院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式,积极探索“诉调对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实现对各类社会矛盾的早排查、早发现、早化解,形成以诉讼调解为主导、诉外调解为补充、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先后与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相互衔接配合工作机制的试行办法》,就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的方式、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程序等作出规定。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工会参与调解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工作的通知》,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诉调衔接工作经验交流会,目前多个城区相继成立了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中心。实践证明,诉调对接有利于迅捷、便利解决劳动纠纷,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市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行政调解与行政诉讼协调对接机制的会议纪要》,并对行政调解与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衔接方式以及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其中的各自职责作了规范。近几年来,全市法院案件调撤率逐年上升,两年来民商事案件一审调撤率保持在56%以上。涉诉信访总量近两年连续大幅下降。在2007年初次信访息诉率为70.4%,越级上访同比下降45%的基础上,2008年又同比下降40%,其中重信重访下降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