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2”案看法警如何参与执行工作
2009年4月2日,利川市人民法院组织大规模执行活动,在执行中,由于低估了当事人抗拒强制执行的力量,发生了当事人家属泼汽油烧伤两法官的事件,龙某被判徒刑,两名受伤法官受到表彰,但该事件给我们以深刻警醒:切不可忽视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作用!
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准军事力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冻结或没收等活动是司法警察工作职责。在执行工作中,法警的主要任务是配合执行人员依法采取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查封、扣、冻结、拍卖、变卖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财产隐匿地;强制交出财产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并维护执行现场的秩序。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通过发挥法律赋予的国家强制力行使职权,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执行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执行活动的违法行为,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审判机关的尊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执行是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的延续,是法院工作的最后一道工序,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之一,执行工作是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职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确保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审判机关的权威不受侵犯的根本保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官对诉讼案件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司法警察没有独立的审判权和执行权,不能对案件的执行与否、执行回转或终止执行等裁判行为行使决定权,司法警察只能协助执行法官的工作,依据执行法官做出的有效裁判文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
司法警察负担强制执行的所有外部任务,即根据执行法官的裁定和具体指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执行措施。由于司法警察警务工作具有国家强制性,体现的是国家强制力,因此,司法警察对任何干扰、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人采取的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的强制措施是他人无法代替的,此项权力的行使只属于司法警察。即执行实施权的警务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服务审判,必须自觉地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寓于审判工作中心,找准位置,密切联系,协调配合,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发挥职能作用。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司法警察作为法院队伍的组成部分,个人无论在执行工作中处在什么位置,都应该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使命感,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自觉安排好各项警务保障工作,切实发挥出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实际情况,应该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对一般的当事人要以疏导教育为主,把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贯穿于执行过程的始终,尽量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对一些有实际履行能力而不自觉履行,故意刁难的当事人,可适当采取严厉的方法、措施,使其感受到法律的威严,督促、强制其履行义务。总之,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时应因人而异,攻心为上;因事而异,因势利导;因时而异,审时度势;因情而异,以情感人。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要做到举止、语言文明,坚决杜绝打骂当事人、滥用械具、以权压人等不文明的行为,讲话应做到有理、有据、有节,体现出司法警察良好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