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首例!巴东法院司法建议解决婚姻登记错误

发布时间:2023-01-05 点击数量:1157

以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应该如何解决错误登记结婚给自己生活造成的“后遗症”?这一度是困扰当事人和婚姻登记机关的难题。

近日,巴东法院通过与婚姻登记机关沟通并发出司法建议,成功化解两起弄虚作假婚姻登记行政纠纷。


案件详情






2005年,龙某和冯某因均未达到婚龄,使用伪造的身份信息分别与邹某和杨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因夫妻感情破裂,申请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时发现结婚信息不符,办理不了离婚登记。



2022年11月,龙某和杨某分别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涉案婚姻登记时间是在2005年,提起诉讼是在2022年,远远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起诉期限。



因当事人丧失了法律救济途径,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和行政诉讼成本,承办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向巴东县民政局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巴东县民政局依法撤销两起婚姻登记。巴东县民政局经过审查后,按程序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龙某和杨某撤回起诉,两案得以圆满化解。


近年来,巴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司法建议书形式,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完善工作的建议,既确保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又加强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衔接,有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优质服务和坚强保障。


法条链接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选择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起诉期限;对冒名顶替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的期限。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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