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工伤保险赔偿后能否再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09-01-08 点击数量:490
编辑同志:

  我是某彩色印制有限公司的职工。今年6月7日,我在为客户送印刷品的途中被覃某驾驶的汽车撞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覃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我因此遭受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万元。事发后,我所在的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对我进行了工伤保险赔偿。请问,现在我能否要求覃某对我承担赔偿责任呢?  

                                               读者  谈一志   

谈一志同志:

  你有权要求覃某向你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属用人单位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获赔后,劳动者不能再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工伤事故是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用人单位进行工伤赔偿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并不免除。因此,你因覃某的侵权而遭受工伤事故,在你的公司进行工伤赔偿后,完全可以基于侵权之债要求覃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林操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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