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位民工讨薪一波三折 巴东法官驱车千里为民维权
2007年3月,中天路桥有限公司从巴东县公路段承包省道巴鹤公路长岭至金鸡口段改扩建BH-05标工程项目,中天路桥有限公司即聘任李艳明为项目管理负责人。同年3月19日,李艳明以中天路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喻武海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天路桥有限公司中标的BH-05标部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喻武海施工,喻武海以巴鹤线BH-05标施工队负责人的名义委托张华在工地负责施工。工程开工后,张华雇清毛英友、金世银、杨家斌、杨国恩、汪年华、于平、彭正、陈云海、罗文清、黄廷玉等10人在工地施工。2007年8月26日,经结算,毛英友等10人应得劳动工资55073元(其中毛英友11593元、金世银7855元、杨家斌8250元、杨国恩4370元、汪年华13500元、于平1170元、彭正620元、陈云海2670元、罗文清892元、黄廷玉3153元),张华当即为毛英友等10人分别出具了欠条。此后,毛英友等人多次找中天路桥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艳明、喻武海、张华索要劳动报酬,但他们相互推诿,致使毛英友等10人分文未得。
2008年春节前,毛英友等10人遂向巴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08年1月14日,该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以中天路桥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包工头”等问题,限中天路桥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31日前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中天路桥有限公司项目部以张华领取现金(含农民工工资)已超过工程造价为由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如数支付毛英友等10人的劳动工资。无奈之下,毛英友等10人将中天路桥有限公司、喻武海、张华告上法庭,要求其及时支付劳动工资55073元。
经过审理,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喻武海给付毛英友、金世银、杨家斌、杨国恩、汪年华、于平、彭正、陈云海、罗文清、黄廷玉劳动报酬55073元,中天路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华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天路桥有限公司和喻武海对判决不服,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法律文书生效后,中天路桥有限公司和喻武海均未自觉履行。
2009年春节又要到了,眼见拖了近两年的工资仍未到手。毛英友等10人于是再向巴东法院申请执行。1月5日,巴东法院迅速派出执行法官冒着严寒驱车千里前往江城武汉找中天路桥有限公司总部执行,经执行法官对其公司负责人耐心讲理释法,中天路桥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7日下午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将毛英友等10人的劳动工资55073元、诉讼费100元如数汇入巴东县法院执行局在中国农业银行巴东县支行的账户上。
编辑:谭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