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万元补偿款“蒸发”之后

发布时间:2014-05-04 点击数量:499

82万元补偿款“蒸发”之后

——巴东女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始末

【阅读提示】自古道:盖棺事定,入土为安。可是,因工伤事故死亡将近两年的巴东籍村民王龙的骨灰,至今未有安葬入土。期间,王龙的亲属与王龙的“妻子”向秀为抚恤金分配问题纷争不断,并对簿公堂。如今,官司打完了,82万元补偿款却“不翼而飞”,神秘“蒸发”……

通讯员 谭元贵 刘念

421,巴东籍女子向秀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接到判决书后,向秀当庭表示不提起上诉。

据悉,这是自两高一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巴东“公、检、法”联动执行中的首例拒执罪判决案。

A 同居六年并非合法配偶

王龙生前居住在巴东县某乡镇一个偏僻的小山村,为人厚道朴实,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主要靠打工收入维持生计。

在五兄妹中,王龙排行第二。因家庭困难等多方面的原因,王龙年近40也未成婚,一直与父亲王某生活在一起。

2006116,对王龙而言是个欢天喜地的日子。这一天,他按照当地农村习俗,热热闹闹地将自己心仪的爱人迎进了家门。

王龙迎娶的“新娘”就是向秀。

生于70年代初期的向秀也算是命运多舛的人。1996年,23岁的向秀嫁给同村男子边某。次年11月生育女儿。因性格不合和生活压力,夫妻感情渐渐出现裂痕。久而久之,原本幸福和睦的家庭,在无休无止的吵闹声中导致夫妻矛盾逐渐升级,直至走到分崩离析的边缘。

2004年,向秀和边某的婚姻关系终结。婚生女儿随向秀生活。

“女方孤儿寡母,男方大龄未娶。如果能将他们撮合成一段姻缘也算是做了一件善事。”有人心里这样想着。

2005年夏天,一位好心的村民试探双方的口气后,介绍王龙和向秀认识。

熟料,王龙和向秀一见钟情,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半年后,向秀带着与前夫的女儿到王龙家落户生活。双方以“老公、老婆”相称,但同居六年未办理结婚登记。

B 工伤死亡获得巨额赔偿

王龙和向秀同居生活后,王龙常年在外务工赚钱,向秀则在家种地、料理家务。

“婚后”几年,王龙的父亲王某也随王龙、向秀一起生活。因王龙和胞兄王某某长期以来关系僵化,时常发生矛盾。加之向秀与公公王某相处也不太融洽。后来,王某某将王某接到自己家中,与其共同生活。

2010年,王龙在贵州某煤矿务工时受伤,经医院全力抢救和向秀的精心照料,王龙免过一难。伤愈后,王龙继续在外务工。

2012528,噩运降临到了这个特殊的“家庭”。在湖北远安某煤矿务工的王龙因工伤死亡。噩耗传来,向秀强忍着悲痛,邀约自己娘家的亲属和几个朋友来到王龙务工的煤矿索赔。

经过协商,向秀以王龙家属的名义与远安某煤矿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由远安某煤矿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抚(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一切费用合计人民币60万元。该协议约定此赔偿款除向秀及其女儿外,还应保留王龙生父生母的相应份额。

签订协议后,远安某煤矿考虑向秀和其女儿的实际困难,又另外给向秀增加了赔偿款22万元。

向秀于协议签订当日出具收条,将协议约定的赔偿款60万元和增加的赔偿款22万元共计82万元全部领取。

王龙死亡后,其父亲等直系亲属均未就赔偿事宜参加与煤矿方的协商。

C 不当得利引发家庭纷争

获取赔偿款后,向秀等人带着王龙的骨灰盒回到家中办理丧事。

在举行丧事活动中,王龙的父亲王某和他的哥哥王某某等人要求向秀将赔偿款中属王某应得的部分给予王某。向秀则提出先安葬王龙,再分配赔偿款。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吵,致使王龙的骨灰一直未有入土安葬。

2012820,王某因病去世。此后,王某某等四兄妹要求继承王某应得的赔偿款,向秀予以拒绝。双方因此再次发生矛盾。

同年118日,王某某等四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对王龙工亡补助金及抚恤金进行分割,并要求向秀将王某应得的部分支付给王某某等四人。

巴东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王龙之父王某的抚恤金33156元系特定款项,该笔赔偿款理应由王某所有。赔偿费用中的王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从性质上说应是其生前所在煤矿对其死亡后的一种劳动收入补偿。该笔补偿款的权利人应是与死者有直接扶养关系的近亲属。因王龙死亡时,其父王某是其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具有直接扶养关系的近亲属,故该笔费用应由王龙的父亲王某所有。王某生前对自己应得款项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和分割,其死亡后,王某某等人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上述469356元。

2013130,巴东法院作出判决:远安某煤矿给王龙亲属所赔偿的王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王某抚恤金33156元,合计469356元,由向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王某某等四人。

D 法院判决不是空头支票

巴东法院一审宣判时,向秀当庭表示不服从判决,但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向秀未提出上诉,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3313,王某某等人以向秀有履行能力但未主动履行为由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巴东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向秀以巴东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不公平,对该判决不服为由拒绝执行,执行人员先后数次做思想工作未果。

执行中调查发现,在领取远安某煤矿支付的赔偿款后,向秀即在银行开户,并存款80万元。201262日,向秀给其胞妹向某转款25万元。同月3日,向秀分10次从银行转支现金54.97万元。除去银行扣除的转支现金手续费等外,向秀银行卡上余额仅为5元。

经查询,向秀未在其他银行开户,但82万元补偿款却不翼而飞,神秘“蒸发”。执行工作因此陷入僵局。

2013712,巴东法院以向秀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同月26日,巴东法院以向秀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向秀领取巨额赔偿款后,不仅有执行能力,而且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且隐藏、转移现金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巴东法院以向秀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法官提示】人民法院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或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都必须遵照执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检、法机关应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犯罪行为。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集中公告,并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强制审计、搜查、罚款、拘留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将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报至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使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法院判决并非儿戏。法官提醒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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