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担保被执行 依法行使追偿权

发布时间:2017-07-04 点击数量:666

巴东法院网讯 (通讯员 桂春艳)出于友谊,碍于情面,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却因朋友未按期还款被法院强制执行,为讨回被执行款项,两位朋友打起了官司。熟料,经法院判决后,朋友依然不主动还款。74日,巴东法院依法执结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

20143月,朱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韦某借款。韦某要求朱某提供担保,朱某遂要求朋友邓某为其提供担保。邓某提供担保后,韦某给朱某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朱某未按期还款,韦某多次索讨无果,便向邓某主张权利。经法院判决后,邓某于20161月代为偿还了全部借款。20168月,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追偿权。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担保法》有关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遂判决朱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偿还借款5万元。逾期后,朱某未有还款。

2017618日,邓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邓某未按照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74日,执行人员再次找到朱某,要求其配合执行。朱某以暂时资金困难为由要求与邓某和解,遭到邓某拒绝。当执行人员准备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朱某打电话向亲属求援。最后,朱某的亲属代为履行了全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