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爆破手网购配件造枪支 一审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0-08-24 点击数量:1215

巴东某村男子王某某,经常主动帮身边的群众解决问题,哪家有困难,都能第一时间看到他的身影,在百姓眼里,热心肠的王某某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这样一位交口称赞的党员却被巴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王某某,原是工地爆破员,十多年前在建设工地从事爆破行业时,将现场遗留的2卷导火索和1发雷管私自带回家藏匿,经鉴定,导火索芯药的主要成分是以硝酸盐为基的黑火药。

王某某爱好打猎,多年来一直是当地的持证狩猎员。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间,王某某先后在“某某野外生存”、“某某户外产品直销”、“某某五金工具”等淘宝网店购买了激光瞄准器、射钉枪、猎枪瞄准仪、枪管、自动退壳器、钢珠等配件,组装成两支射钉枪。经鉴定,这两支枪均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源并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2017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在开展日常工作中,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组装的射钉枪两支、猎枪子弹2发、军用子弹7发、钢柱84颗、射钉枪子弹14颗、火药壶2只、导火索45.3米、雷管1发等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通过网购配件材料,非法组装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源并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违反枪支、爆炸物管理规定,非法储存枪支2支、导火索45.3米,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爆炸物罪。鉴于王某某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主动上交上述物品,悔罪态度明显,巴东法院依法以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爆炸物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