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准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民间借贷的出借主要出于投资人的个人意愿,借贷双方对对方的人品信用等问题清楚明了,对于社会中的闲置资金有着很大的吸引力,可以让游离的社会资金发挥有效的作用。同时,民间借贷流程较少,借贷手续简单,可以让资金在短时间内发挥作用,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具有融资快、手续灵活简便的特点。民间借贷比起银行信贷更加富有吸引力,也有力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手中的余钱来越多,在这种社会经济背景中,一方面富裕起来的人们有钱借,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了资金条件,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市场经济大潮,需要借入资金作为发展经营的资金。因此,我国的民间贷贷进入了一个相当活跃期。
近三年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在1000件左右,约占所诉讼案件25%。其中2021年收案1056件,涉诉讼标为1.25亿元;2022年受案919件,涉诉标的1.26亿元;2023年受案1094件,涉诉标的为1.6亿元。
经梳理近年来所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可能导致民间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或虽受法律保护但借出的资金不能收回。
一是民间借贷合同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民间借贷符合上述条件就有可能被法律认定合同无效,并按照合同无效的原则进行判决。如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某在诉讼时陈述部分借款来源于信用卡刷卡套现,且借款时扣除了砍头息。虽然王某某与张某某已进行结算并重新出具了借条,但根据上述王某某的陈述,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砍头息被判决直接从本金中扣除,部分借款被认为无效,仅返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合同约定的利息未获支持。
二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借款人身份不明确致使无法送达,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该类案件主要发生于在外务工人员之间的小额借款合同中。由于双方在一起务工平时关系较好,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时未出具借条,或出具的借条仅列明了借款人的姓名,后双方分开未在一个地方工作,一方起诉时仅有对方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而联系电话往往又会停用,出借人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也无法确认借款人的地址,只能以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起诉。
三是超过诉讼时效未主张权利,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出借人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主张权利,有可能丧失胜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三年时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即法律事件发生超过20年的,权利人主张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如陈某某诉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某某于2007年、2008年担任某公司经理期间,给某公司借钱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双方于2010年进行了结算。2014年陈某某在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陈某某要求某公司支付下欠款项,因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范围,法院告知其应另案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陈某某一直未主张权利,2013年10月,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提供主张权利的证据,因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撤回了上诉。巴东县某局诉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喻某某于1999年6月4日给巴东县某局出具借款单借款30643.50元,巴东县某局于2023年4月才向喻某某邮寄律师函催收该笔借款,喻某某拒收该律师函。因案涉款项已超过了最长20年的保护期限,法院判决驳回了巴东县某局的诉讼请求。
四是证据不足,可能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如刘某某诉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某以转账记录作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某某偿还借款100000元,但未提供其他借据,向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也提供了其向刘某某的转账记录,并答辩称已偿还了案涉借款,虽然刘某某认为向某某偿还的是其他借款,但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五是借款人无偿还能力,出借人虽然赢了官司但资金无法收回。出借人碍于情面或者因为借款人承诺给予较高利息而疏于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进行考察,致使借款人无力还款。向某在法院涉民间借贷诉讼案件46件,涉诉标的额达630余万元,其中个案涉诉标的额最高为1207989元,最低为26000元,全部进入了执行程序。法院对向某采取了拘留等执行措施仍未执行到位,且向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审理中发现,大多数原告均为向某的亲戚、熟人,向某以承包工程均需资周转为由借款,出借人均未对向某的偿还能力进行调查,虽有出借人到向某的工地进行实地考察,但对实际情况并不了解,仅凭向某的一面之词就将资出借给了向某。同时,向某在借款时都会承诺支付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也会在借款初期支付借款利息,致使借款金额越来越多,最终无力还款。巴东县某燃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决大多数债权人都是给某燃气公司借款,某燃气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向法院申请破产。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多进入了执行程序,且因借款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出借人的资金无法收回。为确保民间借贷能够有序进行,出借人应加强风险意识,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是对借贷特别是大额的借贷,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来完成交付。款项接受账户最好是借款人本人的账户或双方作约定的银行账户,保留好银行转账的凭证。对借款人提出的将借款交付第三方的要求,应事先作约定明确或事后应取得借款人的认可,保留好借款人把款项交付第三人以及双方约定或应借款人要求打款给指定对象的事实证据。
二是对借款的用途在出具借条或签署借款合同时应作明确说明,借款用途应合法,不能为借款人的违返行为提供资金。
三是对借款的利息应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因利息的计算标准产生纠纷,建议双方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对借款的利率标准作合法、公道的约定。
四是借条书写要规范,内容表述用词要准确、严谨,签字处与正文间不要留有太多的空隙等。
五是让借款人提供具有良好经济实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保证人,并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列明保证人的地位及担保的责任。同时可让借款人提供银行定期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
六是对借款人不能一次性还款的借贷,出借也要向借款人作出具收款凭证,证实借款人已经部分还款,便于双方对款项进行结算。
七是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即将满3年之前,应当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可委托律师签发催款的律师函或能过微信、短信等形式向借款人进行催讨,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证据,以确保不过诉讼时效失去法律保护。如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应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损失。
八是可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作约定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款,以确保能以最小代价,顺利的实现通过诉讼挽回损失的目的。
除此外,实践中民间借贷还存在着种种的其他风险,诸如民间借贷还大量的牵涉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债权人如何有效的预防或避免借款一方借离婚来逃避债务承担等等问题,债权人对此应树立正常的法律风险意识,学会有效的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损失或有力的挽回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