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三关男子捕小鸟摊上“大事儿”

发布时间:2020-12-24 点击数量:479

近日,巴东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野三关男子黄某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回顾:

2月,黄清在未取得狩猎证和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私自架设粘网捕,捕获鹰鹗1只、珠颈斑鸠7只、画眉鸟1只、大嘴乌鸦2只、喜鹊1只,将所捕获的鸟儿用鸟笼饲养在家。经巴东县野生动物森林植物保护站鉴定,黄清所猎捕的鹰鹗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猎捕的珠颈斑鸠、画眉鸟、大嘴乌鸦、喜鹊属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巴东检察院以黄清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多样性造成损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巴东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清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清在未被采取讯问、强制措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黄某清的行为对生态多样性造成损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切莫为图一时之快以身试法,非法捕鸟只会让自己成为“出头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