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犯耍小聪明 采取“人机分离”方式任性玩“失联”

发布时间:2024-07-18 点击数量:2782

曾因诈骗被法院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无视法律规定,擅自脱离监管视线。近日,巴东男子田某被该县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

2023年4月25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缓刑考验期限自2023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止。罪犯田某到巴东县司法局野三关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田某自2023年12月以来,将安装有物联卡的定位手机长期置放于自家卧室,并保持开机状态,采取人机分离方式,刻意逃避定位监管,严重违反信息化核查监管规定。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田某严重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累计不假外出7次共计54天。在社区矫正机关实地查访时,田某刻意不如实报告自己的位置,掩盖不假外出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田某因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不仅违反信息化核查监管规定,还同时违反关于报告的相关规定、外出管理规定,尤其是在违反外出管理规定中,刻意逃避监管,不假外出7次,累计时间长达54天,属于情节严重,应当撤销之前对其宣告的缓刑,执行原判处的刑罚

据此,巴东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对田某宣告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被宣告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履行报到、报告等法定义务。如果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到或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以及违反禁止令等情况严重的,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缓刑犯更要时刻提醒自己是“戴罪之身”,并以切实行动体现出吸取教训、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决心,决不可为了贪图一时的所谓“自由自在”,抱着侥幸的心理触犯法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