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涉农案件调解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8-04-14 点击数量:494

    基层法庭不断强化调解理念,创新调解机制,完善调解网络,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诉讼成本,也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但是,基层法庭在审理民事涉农案件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涉农案件重视不够,对保护农民权益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农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诉讼能力较弱;农民工案件多数存在“三难”,即当事人举证难、法院查证难、部分案件执行难等。由于这些原因,涉农案件当事人往往更相信法院判决,因此增加了调解难度。

   对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工作:

认识再提高

   要充分认识做好“三农”工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切实做好各类“涉农”案件的审判、调解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

重点更突出

   要切实注意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把调解贯穿于审理“涉农”案件的全过程,按照能调则调、该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原则,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尽量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化解纠纷,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发挥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调处涉农民事案件中的作用,在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指导的同时,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涉农民事案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维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对群体性纠纷案件,要积极向党委汇报,防止矛盾激化,尽量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网络再完善

   人民调解较之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手段具有独特的优势,更易为人民群众接受,能够及时快捷妥善地处理好民间纠纷。基层法庭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的审理。要建立经常性、长期性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与当地的司法部门密切配合,根据需要定期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建立培训档案,指导法官要向人民调解员讲解常用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司法解释等。

机制更先进

   在调解主体上,要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案件代理人、当事人亲属的作用;在调解程序上,要把调解原则贯穿于庭前、答辩、开庭、宣判前的全过程;在调解时间上,要建立双休日、夜间法庭,只要当事人愿意,随时随地进行调解;在调解方式上,要不拘形式进行电话调解、面对面调解、背对背调解等。真正实现调解工作在调解理念、程序、时间和机制上的突破,做到案结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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