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嘉年华游玩时受伤,谁该担责?

发布时间:2024-05-30 点击数量:343

夏天到了,游乐场成为了许多家长“遛娃”的好去处,但若在游玩时受伤,家长们该如何维权?游乐场的经营者需要如何减轻责任?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1岁的邓某在母亲李某的带领下,购买门票后前往嘉年华活动充气攀岩项目游玩,在玩耍过程中,邓某不慎从高空跌落,导致左腿受伤。经鉴定,邓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后,李某以邓某法定代理人身份将该充气攀岩项目的经营者叶某、该嘉年华活动的组织者湖南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5894.2元。


审理认为


本案中,叶某作为案涉充气攀岩项目的经营者,湖南某公司作为案涉整个活动的组织者以及邓某的监护人李某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具体而言,叶某作为充气攀岩项目的经营者,在经营该项目时缺乏必要、周到的安全措施,无法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同时也未向法院提交其对邓某进行相应技术指导的证据。湖南某公司应知晓案涉游玩项目面对的对象多为未成年人,在活动中该公司却未设置醒目、全面的风险提示牌,未安排足够的安保人员巡逻看护,未对叶某的行业资质进行检查。李某作为邓某的监护人,未密切注意邓某的举动,未尽到看管监护职责。

综上,由叶某对邓某的损伤承担50%的责任,由湖南某公司对邓某的损伤承担30%的责任,由邓某自负20%的责任。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法院在审理时主要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故经营者、管理者须证实自己尽到了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提醒我们,游乐场所的经营者、组织者面对的消费群体大多数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经营期间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应充分进行风险评估,合理预见风险因素,对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充分提示,采取更加完善的措施避免损害发生。监护人也必须认识到未成年人心智发育的局限性,在携带未成年人进入游乐场所时应进行随身看护,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