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不慎烫伤 雇主适当担责
巴东法院网讯(通讯员龙茂泉 罗杨军)“没想到你们法官这么快就把赔偿款给我执行到位了,太感谢你们哒┈”家住巴东县水布垭镇桥头坪村6组的邓正大接到水布垭法庭法官通知其领执行款的电话后,喜不自禁地说。
2006年,邓正大受雇于同组村民刘万交从事酿酒工作。同年2月22日,邓正大在酿酒工作中,不慎掉入泡玉米的粮缸中被开水烫伤。邓正大伤后即被送至水布垭镇中心卫生医院、恩施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11月23日,邓正大之伤被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双方私下未能达成协议。2007年12月24日,邓正大诉至法院,要求刘万交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到共计68712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刘万交认为邓正大受伤的原因是因其要挑底锅水为自家饲养牲畜饮用而受伤,遂拒绝赔偿。同时法庭工作人员得知刘万交的岳父原为法律工作者,便决定上门做工作,明确告知刘万交及家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赔偿责任";邓正大因挑底锅水为自家牲畜饮用,属在工作中未尽职尽责,本身存在重大过失情形,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但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是推脱不掉的。从情理上讲,邓正大与刘万交系同组村民,邓正大即使不是在刘万交雇佣活动中受伤,刘万交给点钱也可显中国传统美德。经过法官多次上门做工作,双方终于握手言和,并达成由刘万交于2008年4月14日前赔偿邓正大各种损失18000元的协议。
2008年4月14日一早,刘万交便将18000元执行款悉数交给了法庭,于是,出现了开头一幕。
编辑:谭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