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首例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宣判
近日,巴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向某的诉讼请求。据悉,因申请财产保全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在巴东尚属首例。
本案判决书对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进行了说理分析,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022年8月,重庆某公司录用向某从事钢模、混凝土浇灌工作,向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向某受伤后,重庆某公司与其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向某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总补偿额为35万元。先由重庆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向某15万元,再由工伤保险部门对向某进行赔偿,后由重庆某公司以向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判决后的商业保险金加前述工伤保险金及已经支付的15万元补偿款总和多于35万元的部分由向某退给重庆某公司”。
2023年6月,向某向巴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法院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汇至向某账户。
2023年7月,重庆某公司诉请向某退还多余的保险赔偿款,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向某的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冻结。
案件审理后,巴东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重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重庆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恩施州中院,恩施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巴东法院随即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冻结向某银行存款的诉讼保全措施。
而后,向某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公司赔偿因财产保全对其造成的损失。
巴东法院审理认为,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该类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以申请人存在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案件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或处理己方事情的同等注意义务”,恰当针对保全标的申请保全措施。
本案中,重庆某公司基于其与向某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而提起民事诉讼,从诉讼程序上来看,重庆某公司在诉讼时具备一定的请求权基础。同时,虽重庆某公司要求向某退还保险赔偿款的请求未得到支持,但因当事人的法律素养、举证能力、对法律关系的认知、对判决结果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准,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作为判断保全申请是否错误的依据,则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要求过于严苛,将有碍于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巴东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某公司在提起诉讼之时申请财产保全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不具有过错,故判决驳回了向某要求重庆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