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委托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发布时间:2008-04-16 点击数量:391
    委托执行是指受理案件的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在委托执行关系中,人民法院之间是一种司法协助关系,双方法院都应该加强委托案件的管理。

    一、委托法院应加强对立案、执行实行综合管理

    1.严格对委托案件的立案管理。各地法院对于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是由立案庭负责,还是由执行机构负责,不尽一致。事实上,大多数法院的做法是,由立案庭对执行依据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这种管理模式有利有弊,弊大于利。立案庭实际上只是对案件的流程进行宏观管理,对于执行依据是否符合受理执行的条件,不应作实质性审查。还有少数法院对委托案件不进入立案信息管理系统,立案后就委托给受托法院,造成了委托案件的管理失控。这应该说是当前委托执行工作中最不规范的行为之一。因此,加强执行案件的立案管理,尤其是委托案件的立案管理,是防止执行乱的重要举措之一。

    2.严格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有些委托法院不按规定执行,把本应该中止或终结的案件仍委托出去。这种做法,虽然“轻松”了自己,却“害苦”了其他法院,更“折磨”了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和若干规定》第二条中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委托执行:(1)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2)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3)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的;(4)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5)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该法律规范是对各地方法院跨地区案件执行方式的任意选择权的一种限制,目的是防止有些法院滥用委托执行权“甩包袱”。如果执行法院将不应该委托,或者可以不委托执行的案件仍坚持委托出去,是不负责任、不遵守法律的做法,是必须禁止的行为。

    二、受托法院的规范化管理不容忽视

    受托法院在委托执行工作中主要存在如下不规范行为:一是有的法院对受托案件不纳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二是消极执行;三是缺乏大局意识和协助精神,不按规定向委托法院反馈执行意见;四是在委托法院未作出中止或终结裁定的情况下,自行中止或终结。对于这些不规范的执行行为,受托法院一是要加强对委托案件的严格管理,及时纳入执行案件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内部监督;二是严格执行纪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不符合执行工作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执行队伍;三是做好与委托法院的联系工作,及时将执行中的执行结果,如不能执行的原因、需要委托法院裁定变更的事项、当事人的执行异议、执行依据存在的错误、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中止或终结情形、和解执行、执行完毕等各类法定情形函告委托法院;四是委托法院作出中止裁定,或者终结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受托法院才能作执行结案处理。否则,受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终结,也不能以其他方式中止或终结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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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元贵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