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市违停酿车祸 “90后”无证驾驶摔成植物人

发布时间:2013-08-27 点击数量:556

巴东法院网讯 (通讯员 李小俊 张世伟)因求一时方便,将车辆违停在公路旁,酿成了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家住野三关镇的尤某至今悔恨不已。近日,巴东法院依法判令尤某等人赔偿受害人张某各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

201287,尤某将自己的小轿车违章停靠在野三关集镇“晶晶文化广场”门口公路边。此时,李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从尤某后方驶来,在左转弯欲绕过尤某轿车时,与张某无证驾驶相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随后侧滑与尤某小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三车受损。刚满20岁的张某在事故中受伤严重,当即被送往医院急救。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通过调查对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后认为李某违反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转弯车辆应当让直行车辆先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尤某违法停靠机动车,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张某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临危操作不当,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遂对事故责任确定为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尤某和张某分别承担次要责任。张某受伤后,先后在巴东县民族医院、湖北民族学院附属民大医院住院治疗39天,支出医疗费70211.09元。被诊断为Ⅲ级脑外伤、外伤性脑梗塞。后经鉴定,张某属植物生存状态,其伤残程度为伤残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和李某、尤某因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均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责任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张某与李某、尤某承担的数额,应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同时考虑过错以及原因力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判断,本案的交通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系李某占道行驶,次要原因系张某临危操作不当和尤某违法停靠车辆。故确认李某承担本次事故60%责任,尤某承担本次事故20%责任,张某承担本次事故2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