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警示标识不是烈犬伤人的“免责金牌”
日前,巴东法院沿渡河法庭调解了一起因烈性犬伤人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经调解,由动物饲养人赔偿受伤者经济损失60000元。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税某某经过廖某某家院坝前往他处参加喜宴,被廖某某饲养的烈性犬扑咬左小腿,抓伤右臀部,在被烈犬撕咬过程中税某某跌倒,右手触地导致骨折。 图源来自网络 税某某受伤后及时送医治疗并接种狂犬疫苗,右手的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税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廖某某赔偿医疗费、疫苗接种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0746.23元。 案件调解 案件处理过程中,廖某某辩称其家院坝并不是税某某前往参加喜宴处的必经道路,且已设置“内有恶犬,闲人免进,违者后果及责任自负”的警示牌,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图源来自网络 为实质化解盾纠纷,承办法官谭清波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了案件经过,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承办法官与廖某某进行耐心细致沟通,就饲养动物的相关法律作解释说明,告知其饲养烈性犬应当进行严格的约束,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向税某某释明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失,应承担部分责任。 调解结果 承办法官又从情理角度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相互体谅。最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廖某某赔偿税某某经济损失60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图源来自网络 法官说法 图源来自网络 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见,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该承担责任,无论其是否有过错。 现代社会,饲养动物具有多重价值与功能,家养的烈性犬在看家护院、守卫家庭财产、预警危险、提供陪伴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动物大多有一定的危险性,在饲养过程中应承担起谨慎管理看护的职责,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防止宠物伤人,遵守社会公德,避免宠物给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本案中,廖某某虽设置了警示牌,但并未对其烈性犬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存在管理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