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中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中央政法委挂牌督办案件
申请执行人恩施州农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建县财政局有价证券回购交易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22日作出(1996)鄂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由新建服务部返还恩施州农行购券款5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恩施州农行于同年11月向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28日,省高院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于12月20日前自动履行。12月底,新建服务部向省高院缴纳了5万元执行款后便再无音讯。1998年10月20日、1999年5月4日,省高院先后向新建服务部发出催款通知书及参加债权、债务人会议通知,均无果。2000年6月2日,省高院裁定原新建服务部对恩施州农行的这笔债务由江西省新建县财政局承担,同时将该案指定由恩施市人民法院执行。
恩施市法院接受指定后,于2000年至2003年间先后五次前往江西新建县执行,新建县财政局仅给付90余万元。2002年8月26日,恩施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新建财政局账户资金600万元,继而向新建县农业银行送达了划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行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同日,新建县财政局、新建县移民建镇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以冻结资金属新建县政府财政预算内用于移民建镇的专项资金为由,向恩施市人民法院电传《执行异议书》,同时电传江西省高院转湖北省高院执行局,省院执行局遂通知恩施市法院暂不划拨该款。经审查执行异议并召开听证会,恩施市法院认为新建县财政局提出的异议证据不充分,遂裁定驳回新建县财政局的异议申请。同年9月27日,恩施市法院执行局再次来到新建县农行准备划拨冻结资金时,遭到该县政府、县财政局组织的人员围攻,执行人员被迫撤离。同年11月12日,恩施市法院作出对新建县农行罚款3万元的决定,未果。
2003年7月30日,州中院裁定将该案提级执行。同年9月22日,州中院执行人员赴新建调查执行,同时委托恩施双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恩施市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进行审计。同月28日,双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审计结论,确认该款项系专款专用的移民资金。据此,州中院裁定解除冻结和强制划拨的裁定。经执行人员多次做新建县财政局的工作,新建财政局向法院提出每年支付10万元的书面还款计划,却仅于2005年偿还10万元后再未继续支付。2004年11月3日,恩施州农行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后,该案中止执行。2008年3月,恩施州农行申请恢复执行。
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始以后,本案再次进入执行程序,州中院执行局按照“五定一包”的要求,将该案落实到人,并上报省高院请求由中央政法委挂牌督办。2008年12月10日,江西新建县财政局迫于清积的压力,主动将30万元打到州中院执行专户。为尽早执结该案,2月12日,州中院执行局组织执行专班再次兵临新建。执行人员对新建县财政局房地产、车辆等资产状况进行逐一摸排,对新建县财政局分布在几十家银行的40多个财政局帐户进行逐一查询,对其所有银行帐户中的资金进行排查、审核,务求彻底查清新建县财政局的履行能力。在调查、查询过程中,当地金融部门又多次向新建县财政局通风报信,新建财政局与当地金融部门给执行人员的查询工作设置了重重障碍,不时与执行人员发生争吵。在这样的困难境况下,执行人员排除重重阻力,既坚持“以法逼人、以势压人”给予被执行人强大的执行攻势,又注重耐心细致地做沟通协调工作,通过11天时间的努力,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坐下来达成前述协议。
案件执结了,留下的思索却是沉重的。发生在两省之间的这一桩金融机构申请财政部门异地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的执行案,从1997年11月至结案,前后历时11年,执行人员往返10余次,但在当地政府干预并串通银行等协助义务机构的干扰下,新建县财政局屡屡漠视法院判决,想方设法逃避债务,甚至组织围攻执行人员,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执行人员多次无功而返。执行期间,湖北省高院、恩施市法院、恩施州中院每次到江西执行,都曾请求当地的江西高院、南昌中院和新建县法院协助执行,但当地法院均表示无能为力,致使该案执行屡屡陷入困境,人民法院的执行难由此可见一斑。
编辑:钱财保
文章出处:恩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