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是怎样“打”出来的

发布时间:2008-04-20 点击数量:532

   生活中,人们常把走进法院对簿公堂称为“打官司”。由专门的机构和官员(“官”)负责审理案件(司),其中的意思大家很容易理解。可是,这“官司”为什么要“打”呢?

   个中原因,众说纷纭。其中最有趣也最有说服力的解释,见于清代文人程世爵所撰《笑林广记》第一卷“听讼异同”的记载。文中说道:官吏老爷听讼,“无是非,无曲直,曰:‘打而已矣。’无天理,无人情,曰:‘痛打而已矣。’所以老百姓不说‘审官司’,而说‘打官司’。”

   我国千百年来的封建司法制度,一向就以刑民不分、严刑峻罚而著称。在刑事审判中更是实行有罪推定原则,从而导致“凡是被告即为罪犯”的审案逻辑。审案官员在这种先入为主的错误逻辑引导下,在一无证据、二无程序的情况下,主观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进而以主观推定犯罪之果,倒求犯罪嫌疑人为什么犯罪、怎么样犯罪之因。而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一字入公门,九牛拉不回”,被告身份一旦确定并被逮捕,衙门官员所关注的就不再是罪与非罪的问题,而是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以及如何证实被告被控之罪的问题。这样一来,“严刑拷打”就成为法官审案定罪的必然选择,“刑讯逼供”以逼取口供也就成为传统司法制度中的常态。许多无辜人士因此被屈打成招,造成冤案。

   从历史上看,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刑讯在中国出现得相当早。最早有文字记载的刑讯逼供制度出现在西周,到了秦汉时期,刑讯开始制度化。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当时的宰相李斯也遭到严刑拷打。《史记》载:赵高诬陷李斯谋反,将李斯关进监狱,并“榜掠千余”,使他“不胜痛,自诬服”。汉承秦制,其中也包括刑讯逼供。大将军周勃被诬谋反下狱,后虽被平反释放,但却受到狱卒们的百般刁难和拷打。他说:“吾曾将百万兵,而今始知狱吏之贵也”。到了唐朝武则天时期,她重用的周兴、来俊臣等酷吏,更是想出各种酷刑手段制造冤狱。明代法外用刑更为惨烈,直至清朝,非法刑讯依然盛行不已。清代有一些州县长官曾得意地谈到夹棍的“威力”,正所谓:“三木之下,动关人命,堂上一声催刑,众役奋力,受之者魂飞魄散,气敝血壅;乃拍案大怒,命取夹棍吓之,两班爪牙疾呼跃出,提摔而下则惊愧大怖,宁有不输服者乎?夹棍之得力处,全在将收不收之时,此时所招多是真招。”

   古代法官问案时刑讯逼供盛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古代证据获取技术落后,这就决定了在法官定罪量刑时口供的作用非常大,即口供成为证据之王。而作为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不愿意自己主动认罪的,由此拷打就成了获取口供最重要的手段了。第二,在有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下,被带到公堂前或者在押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名副其实的“罪犯”,而对待罪犯,“法官大老爷”们的工作就只有一个:逼其认罪伏法。第三,在当时的司法行政体制下,朝廷对省州府县官员的考察,除了上司的评语之外,全是依靠各级官员自己上报的材料。而在上报的材料中,审结的案件越多,罪犯越是认罪伏法,这样的官员就越能显出政绩来,也更容易得到升迁。第四,严刑峻罚实际上强化了老百姓“惧讼”的心态,原本中国古代的老百姓就很不愿意把纠纷诉诸法律程序解决,官吏们也一万个不愿意老百姓天天来“缠讼”,于是乎刑讯逼供反倒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封建统治的基本措施。

   鲁迅先生曾愤怒地指出:“自有历史以来,中国人是一向被同族和异族屠戳、奴隶、敲掠、刑辱、压迫下来的,非人类所能忍受的痛楚,也都身受过,每一考查,真教人觉得不像活在人间。”中国的历史满是刑戳的血痕。究其原因,对个体生命的轻贱,统治者、执法者的淫威是酷刑泛滥的血腥温床。每一个典雅华丽的刑名都混合着国家执法者与施刑者的残酷暴力,萦绕着叛逆者的血泪痛号,从而汇聚成了一种话语的奇诡快感。它于血腥之实与诗意之名的巨大反差中流动融通,仿佛来自幽暗地狱的悲惨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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