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案“起死回生”

发布时间:2008-03-12 点击数量:346
    3月11日,年过五旬的残疾人王昌秀高兴地从巴东县法院执行法官手中领取执行款9000元,她感激法官们为其讨回了公道。 

    今年3月6日,王昌秀得知躲避执行六年之久的黄春明从广州打工回家的消息后,她迅速来到法院办理恢复执行的立案手续,要求法官及时执行。次日晨,执行局两位法官快速驱车冒雨赶至茶店子镇庙坪河村,在黄春明的床上将其逮个正着,经过法制宣传教育,黄春明与王昌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黄春明按判决书确定的应赔偿申请人王昌秀8981.38元,承担诉讼费830元,共计9811.38元,申请人明确表示只要被执行人给付9000元,其余811.38元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同意于2008年3月7日主动交付法院。当日,黄春明将9000元执行完毕。 

    该案追溯到六年前的2002年4月8日,黄春明无证驾驶鄂q72747号长安牌栏板小货车从本县信陵镇西一路向西二路方向行驶,将王昌秀撞伤,致其左股骨内髁撕脱性骨折,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王昌秀的损伤被评为十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春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昌秀向巴东法院起诉.要求黄春明赔偿医疗费、伤残金等损失11352元。经审理,法院于2002年11月12日判决黄春明赔偿王昌秀经济损失8981.38元,负担诉讼费83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宣判后,双方服从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数次登门执行,因黄春明远去广州打工,案件即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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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