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 最高获刑16年!巴东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毒品犯罪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点击数量:794

6月25日,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巴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毒案件进行公开宣判,4名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至5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1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





湖北宜昌籍男子付某曾因运输毒品犯罪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期间,付某先后三次获得减刑。后因患病,经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自2015年9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因2019年5月贩卖毒品,付某于2019年11月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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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下旬,被告人田某义、谭某峰、谭某龙合谋贩卖毒品牟利,并邀约认识毒贩的周某坤(另案处理),四人商定由田某义出资,周某坤联系毒贩,谭某峰驾驶车辆,谭某龙、周某坤以现场吸毒的方式检验毒品质量;所购得的毒品由谭某峰、周某坤、谭某龙负责出售,除去成本后的获利由四人均分。

2018 年 4 月 25 日,田某义通过微信给谭某峰转账12000 元,由谭某峰驾驶租赁车辆搭载田某义、周某坤、谭某龙一同前往宜昌市,并到被告人付某家中购买毒品。周某坤、谭某龙现场“验货”后,随即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0 颗,由谭某峰通过微信向付某付款 5550 元。

购得毒品后,谭某峰等四人当日返回巴东,在周某坤位于野三关镇的租住房内,由谭某龙、周某坤对毒品进行分装,并将分装好的毒品交由田某义和谭某峰保管,周某坤、谭某龙分别负责在野三关镇和清太坪镇销售。在此期间谭某峰、谭某龙、周某坤吸食了部分毒品。

2018 年 5 月,周某坤2次给他人出售冰毒合计 0.5 克、麻果2颗。谭某龙先后 4 次向他人出售冰毒合计 1.2 克、麻果 3 颗。周某坤、谭某龙将出售毒品的获利2740 元转交给田某义。

2018 年 6 月,周某坤因贩卖毒品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田某义得知后随即将剩余毒品藏匿至谭某峰爷爷家中。2023年7月至8月,谭某峰为继续牟利,将藏匿的2.45克冰毒分18次出售给他人,获利 6000 元。

2023年10月13日,谭某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3年11月11日田某义主动投案。2023年11月14日谭某龙主动投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2023年12月15日,经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意,巴东县公安局民警将在宜昌监狱服刑的付某解回,并于当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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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出售毒品,被告人谭某峰、田某义、谭某龙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并将购买的毒品贩卖给他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四被告人贩卖冰毒10克以上不满50克,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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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某峰、田某义、谭某龙及同案犯周某坤共同故意犯罪,谭某峰、田某义、谭某龙系犯意提起者,田某义系购毒款出资人,谭某峰在购毒过程中负责驾驶车辆,贩卖过程中与田某义共同掌管毒品,谭某龙在购毒过程中与周某坤“负责”毒品质量和数量,且与周某坤对购得的毒品进行了贩卖,四人在购毒和贩毒过程中各有分工,不宜区分主从犯,均应对2018年参与的共同购买、贩卖毒品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2018年周某坤因为贩卖毒品被查处,田某义将毒品藏匿后,被告人谭某峰于2023年私自将藏匿的毒品多次贩卖给他人,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更大,依法应判处相比田某义、谭某龙、周某坤更重的刑罚。

被告人付某在运输毒品罪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本案之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本案属于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9日对付某犯贩卖毒品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应将前后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

被告人谭某龙曾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田某义、谭某龙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二人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谭某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义、谭某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二人从宽处理。

被告人谭某峰、谭某龙及周某坤对本案中共同购买、贩卖的毒品吸食了部分,对谭某峰、田某义、谭某龙及周某坤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巴东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原犯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本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谭某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谭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

被告人田某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 元。

追缴被告人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50元、被告人谭某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田某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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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